近日,由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刀某某危险驾驶案在景谷县民乐镇公开开庭审理。景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3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庭审中,公诉人指控刀某某醉酒驾驶摩托车上路行驶,撞到路边停放的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刀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景谷县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予以确认,并采纳了量刑建议。当庭判处刀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庭审内容,重点剖析了醉驾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引导群众尊法守法。

  记者 谢玉鑫 通讯员 刀雨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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