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其中“王某廷等人赡养纠纷执行类案监督案”值得关注。
据介绍,王某廷,现年97岁,因赡养问题于2022年3月7日将五子女起诉至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结合当事人家庭实际情况,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判决王某廷两个儿子向其支付赡养费、取暖费等,三个女儿按照养老协议履行看护、照顾义务。判决生效后,五子女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中,发现王某廷赡养纠纷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审判庭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执行机构移送执行,导致原告王某廷的合法权利未能及时得到有效保障。
▲资料图图据ICphoto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充分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将案件线索排查范围扩大至赡养、扶养、抚养、离婚纠纷等案件,发现13件案件分别存在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内容,法院审判庭在判决生效后均未依照法律规定向执行部门移送执行。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在相关赡养、扶养、抚养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未依职权移送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4年5月8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建议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内容的案件时,应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及时移送执行部门执行,切实保障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群体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同年6月6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建议,采取三项措施进行整改。包括严格相关程序规定。把涉及赡养、扶养、抚养纠纷类民事判决生效后的移送执行作为办案的必经程序,除非当事人提出明确不予申请执行并记录在卷。此外,细化院长、庭长监管职责。加强日常审判与执行管理,将此类案件判决生效后严格依法移送执行情况,纳入案件评查,利用好各类平台和巡查系统,常态化开展巡查,确保审判执行活动规范衔接,保障特殊群体胜诉权。通过类案监督,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审判庭对审理的此类案件主动移送执行,55名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36名未成年人的父母主动履行抚养义务。
最高检公布的另一起“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同样值得关注。
据介绍,康某卿、刘某珍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生育一子康某。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向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关系,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均判决驳回康某卿诉讼请求。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12月15日,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刘某珍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
刘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1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刘某珍不服,向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后,围绕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康某卿及其子康某,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务工后,其与刘某珍分居,刘某珍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夫妻二人经济上相互独立。儿子康某一直随刘某珍生活,康某卿未支付抚养费。康某卿现每月领取退休金,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2024年9月26日,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康某卿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康某随刘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由母亲刘某珍抚养长大,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长,亦未支付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对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康某卿应当给予刘某珍一定的经济补偿。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于2024年12月21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康某卿给付刘某珍经济补偿8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祁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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