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地球的绿色肺叶,林地是万物栖息的摇篮。每一颗树木的生长都在为生态平衡贡献力量,守护林地,就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守护生命的未来。

案情简介


寿宁县某村委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机耕路,并组织实施硬化。经司法鉴定,该机耕路拓宽及改线新开设占用土地面积 12.64 亩,林地原有植被、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案发后,某村委会及相关责任人缪某、叶某采取异地造林补植复绿12.64亩。

处理结果


寿宁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单位寿宁县某村委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修建机耕路,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缪某、叶某在单位犯罪过程中分别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单位修建机耕路系因农业生产、生活需要,主观上具有公益属性,且经督促由被告单位向林业部门申请补办林地用地审批手续,并按照林业部门确定的植树造林具体要求完成异地植树造林12.64 亩,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县法院经审理后,对某村委会及责任人缪某、叶某做出有罪判决。


检察官温馨提醒

林地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和国土空间组成部分,其开发利用受到国家严格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林地(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占用)均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毁坏的,应当承担恢复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林地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更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或缺的生态根基。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林地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威胁。非法占用林地修建建筑、采矿等行为屡禁不止,森林火灾、病虫害等灾害也时刻威胁着林地安全。这些行为不仅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导致许多珍惜物种失去栖息地,更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引发水土流失、土壤沙化、气候异常等一系列生态灾难,给人类的未来埋下隐患。在此,我们呼吁每一位公民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林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态家园,保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让我们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以实际行动守护林地,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的公益林地、商品林地数量虽未分别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标准的;

(四)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来源:寿宁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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