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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未成年人擅自利用家庭成员
手机支付账户为手机游戏充值,
对此类情况,
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能否主张返款?
作为未成年人家长,
如何尽可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
孩子在网络游戏大额充值?
基本案情
原告小丽(2011年出生),自2023年7月起至2023年12月止,期间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利用其监护人的手机支付账户,通过某软件小程序游戏平台,陆续向一款网络游戏转账充值,总额达1万5千余元。
图片来自网络
原告小丽的母亲即法定代理人认为,原告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并未获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故要求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充值款项。
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辩称,经核实,确实系未成年人充值行为,但认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的监护人,对自身账户安全存在明显的监管失职;原告充值后购买了游戏道具、皮肤等,享受了被告提供的游戏体验,故不同意退还充值款项。
法院审理
小案大民生
审理中,人民法院向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法律释明:
其一,小丽在进行网游充值时,年龄为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需结合小丽的认知能力、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所在地区整体经济水平等多重因素,衡量充值金额与其认知是否匹配。对小额的充值行为,属于小丽合理认知范畴,应属有效;而大额的充值行为,已超出小丽的合理认知范畴,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现法定代理人对此不同意也不追认,该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该部分充值款项被告应予返还。
其二,人民法院需考量小丽的监护人对小丽的大额充值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未尽监护义务、个人身份证件保管义务、安全支付信息保管义务等,应酌情扣减被告返款金额。
其三,人民法院亦考虑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作为游戏服务商是否有效核验未成年人注册或登录身份信息,设置未成年人账户连续大额充值限额规则等。若被告存在未成年人身份识别、大额充值额度等机制缺陷的,应认定被告在网络服务合同履行中存在过错,应酌情提高返款金额比例。
其四,人民法院考量小丽大额充值后,是否购买了游戏内的道具、皮肤等,是否因此享受了被告提供的游戏体验。此部分亦是酌减被告返款金额的因素。
最终,人民法院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某信息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小丽及其法定代理人部分充值款项,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法官提示
小案大民生
一、法律规制的“安全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结合家庭收入状况、家庭所在地区整体经济水平等因素,未成年人小额的充值行为,视情况可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的大额充值行为,视情况可认定为与其年龄、智力明显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监护人存在监管缺位、疏于管理等过错的,需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家庭教育的“安全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实践中,未成年人私自进行网络游戏大额充值的背后,往往伴随着家庭教育缺失。未成年人因其心智尚未成熟,无论是消费观、自制力、辨别力均有所欠缺,若此时父母作为监护人长期教育、引导缺位,疏于履行监护义务,消费诱惑即会趁虚而入,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家庭矛盾。
此外,未成年人养成健康多元的兴趣爱好需要家长以身作则,树立理性的消费与金钱观念需要家长长期的言传身教,电子设备的合理使用时间需要家长定规立矩,充值权限与安全支付方式需要家庭成员定期维护。
三、网络平台的“安全锁”
随着涉未成年人网络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我国逐步建立网络游戏账号、直播打赏账号等的用户实名认证制度和针对未成年人的防沉迷机制。
建议网络游戏服务商、网络直播平台等建立规范的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如设置未成年人账号的合理充值额度,对账户大额充值行为进行适当的理性消费提醒,提供大额充值的双重验证服务,完善未成年人大额充值退款核验渠道等。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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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民事审判庭
文 字 | 邱扬
责任编辑 | 何瑞鹏 陈雨丝
编 辑 | 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