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将针对贵院的司法建议,在日常对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日常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风险意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管理及维护工作。” 近日,英德某部门在收到英德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后,在复函中提到。

这是因什么案件引发的?为何要发出司法建议呢?

尾随出小区被撞引纠纷

法官现场勘察明事实

事情还要从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说起。

阿煜是某小区的业主,其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在该小区。2023年10月2日,陈某跟在他人后面出涉案小区,在经过出口门禁时,被自动闭合的电动门撞倒在地,导致其受伤住院,并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事发后,陈某的儿子阿煜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易典兵收案后,为进一步核实具体情况,联系上双方当事人,一同到实地进行勘察。经勘验发现涉案小区的大门为栅栏式铁门,业主出小区需主动按出口端的电动按钮,电动门自动向内打开,自动闭合时长约10秒钟,且开合过程中无缓冲功能,一般情况下处于无人值守的状态。同时,在正门出口端铁门上以及电动按钮开关附近贴有“小心夹伤、请勿尾随”等告示。


“我们这边有贴标语,加上这铁门在我们物业接手前就已经安装好了,要是有什么安全隐患应该和我们关系不大吧?”说完,物业公司负责人将铁门的安装资料拿了出来。

“你们管理小区,大门属于公共设施,现在大门有安全隐患,导致我妈骨折躺床,和你们物业没关系?不用担责?那我们业主每个月还交那么多物业费干嘛?”阿煜激动地说道......

眼看现场气氛愈发紧张,易典兵赶紧将双方分开,并安抚双方的情绪。“大家都冷静,吵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我们会好好调查清楚,给大家一个交代。”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

厘清责任很重要

回到法院后,易典兵想到尽管此案只是一名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纠纷,但物业问题涉及的是众多业主的“民生问题”,需全面厘清责任,依法平衡各方利益。

于是,易典兵再次翻阅了勘察现场的材料,并仔细查阅物业管理的相关资料,随后又与办理此类案件的老法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研讨,他的思路也渐渐清晰起来:尽管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非物业公司安装,且产权属于业主,但物业公司在进驻管理后,有义务保障和维护各设备的良好运行,并及时消除已发现的或者潜在安全风险。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造成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涉案电动门遇阻无法缓冲的安全隐患未消除,亦未对业主正确使用电动门进行相应的说明和引导,故应对陈某的涉案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陈某属于行动缓慢的老年人,其在有明确提示告知的前提下,未遵行亲自按电动门开关,仍尾随他人走出大门,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亦有相应的过错。但该过错行为并非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因素。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安全保障义务重大过失,该行为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故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对陈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2万余元。

“向前一步”暖民心

司法建议助推物业管理提质增效

案子虽然结了,但如何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易典兵经与同事探讨,以及对相关案件的分析,发现和本案类似的物业纠纷案中,大部分物业公司缺乏管理风险意识,这不利于物业行业健康发展。

为提升物业公司规范化经营和管理能力,维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共同创造美好家园,易典兵决定通过发放司法建议的形式“堵塞”漏洞。

“建议相关职能部门督促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自查、对小区业主规范使用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引导和提示工作;督促提高物业公司的管理风险意识,积极购买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尽量降低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潜在的责任风险损失......”

该司法建议发出后,有关责任部门积极回应,立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研究,对存在问题进行梳理和整治,向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关于提醒做好物业管理区域设施设备管理及维护的通知,并组织有关物业公司座谈,及时通报相关案件,要求物业公司深刻吸取教训,在保障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设施设备方面严格履行职责,服务保障业主的权益,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通讯员:谢秋君 黄国贤

编辑:罗雯婕

校对:赵彩红

审核:肖珍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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