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平市民刘某因在献血站周边路段违法停车被交警部门处罚。刘某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称其当日为紧急救助他人前往献血站献血,因周边停车位紧张且情况紧急,不得已临时违停。

四平市司法局受案后,立即对该情况予以核查,证实刘某确于当日完成无偿献血,其行为初衷系为挽救他人生命健康。市司法局秉持“法理情相融”原则,第一时间与交警部门沟通协调,认为刘某的违法行为虽客观存在,但其目的是履行社会公益,且未造成交通拥堵或安全事故,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情形。经综合研判,交警部门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刘某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称“感受到执法者对普通人善意的尊重”。

法律是刚性的尺度,亦是柔性的守护。本案是行政执法机关践行“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实践,四平市司法局与交警部门立足个案实际,打破“机械执法”惯性思维,以人性化方式解决群众急难问题。执法机关通过柔性处理,传递了“鼓励善行、包容无心之失”的积极信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平市司法局与交警部门将以本案为契机,持续深化“法治为民”实践,在严格执法中传递人文关怀,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法治温情。

来源:四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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