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一人酒驾!





2025年1月,靳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靳某某驾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5.6mg/100ml,系醉酒驾驶。另查明,靳某某因无证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3月被沁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3000元。






靳某某2021年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2025年再次酒驾,主观恶性明显,依据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之规定,最终,本院判处靳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000元。




二次酒驾是“知法犯法”,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应依法从严处罚。首次酒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如五年内再次酒驾,则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为维护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

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

切勿心存侥幸。


商务合作 0356-8981555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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