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本报从景洪市政府获悉,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2·8车辆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12月8日,景洪市嘎栋街道新傣秀剧院门口辅路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本报梳理发现,此次事故项目为景洪市城区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原水取水口改迁项目,施工方为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为景洪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监理方为云南京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渣土运输分包方为西双版纳庆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管理人员于2024年12月7日下午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清泉路施工现场K0+870-K0+790施工围挡未搭设进行施工作业,故于当日下发《安全检查意见通知单》,写明:清泉路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某立即安排班组对K0+870-K0+790段进行围挡搭设。以上问题请于2024年12月8日前整改完毕,通知项目部核查。
然而有关企业未及时处理,这为后续的事故埋下了祸端。
经查明,2024年12月8日上午9时45分,西双版纳庆隆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渣土车驾驶员段某某驾驶云KXXXXX号华威驰乐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清泉路施工现场K0+870-K0+790施工路段倒车至指定地点拉渣土的过程中,将无故走入施工场地的非工作人员张某某撞倒。段某某下车查看,发现倒在地上的张某某。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确认张某某已经死亡。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车辆及行人流动较大的城市道路上施工,未将施工路段完全围挡,在发包方、监理方口头要求整改,以及本公司安全管理人员书面要求整改的情况下,仍未及时设置围挡,亦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围挡施工路段,致使车辆及行人能够随意进入施工路段,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而渣土车驾驶员段某某,在没有管理人员指挥的情况下,在未完全围挡的施工路段倒车,疏忽大意,未充分警惕,未提升安全意识,在很长一段非视线盲区的距离外都没发现倒车线路内有行人在行走,最终将行人撞倒致死,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之一。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施工方明知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整改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
同时,调查组建议对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渣土车驾驶员段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建议由景洪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景洪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京瑞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景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约谈。
本报通过企查查了解到,浙江省隧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04-06,法定代表人为李桂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4700458366,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广业街599号,所属行业为土木工程建筑业。(文|中国基建报 黄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