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呼中区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现就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佩戴要求

1.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含后排乘客)必须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GB 811-2022或3C认证)。

2. 头盔须正确佩戴,系紧搭扣,确保使用时不松动、不遮挡视线。

二、适用范围

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含新国标、非标车)、两轮/三轮摩托车。

人员范围:全区所有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包括成人、儿童)。

区域范围:全区内所有道路(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

三、法律责任

1.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未佩戴头盔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首次未戴头盔,予以口头警告、登记信息并责令现场改正;再次违反或拒不改正、造成后果的,罚款50元。

摩托车驾驶人未佩戴头盔的,依法处以罚款100元,记1分;乘坐人员未佩戴的罚款50元。

2. 多次违规:累计查处3次以上者,将纳入交通安全信用记录,并公开曝光。

四、安全提示

1. 选购合格头盔:避免使用劣质、过期或破损头盔,确保防护性能。

2. 企业责任:外卖、快递等行业企业需为从业人员配发合规头盔,并加强内部管理。

3. 宣传教育:学校、社区、单位应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倡导“一盔一带”安全习惯。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交警部门将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结合方式,严查“不戴盔”等违法行为。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生命只有一次,安全从“头”做起!

呼中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14日

附:合格头盔识别方法

1. 查看产品标签是否有GB 811-2022标准或3C认证。

2. 按压头盔外壳应无凹陷,缓冲层完整无破损。

3. 佩戴后前后晃动不应移位,重量不超过1.5kg。

监 制:孙剑波

审 核:李振凯

责任编辑:白 玉

编 辑:张 钊

供 稿:呼中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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