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
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01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大工会经费投入力度助力职工文化旅游消费十项措施>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自治区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决)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注重绩效,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02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自治区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工会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实行委托税务代征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行政的沟通,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
基层单位行政要为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工会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或通过工会账户开支。
03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八条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1.基层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5%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
2.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开展职工职业资格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基层工会应制定具体规定,明确补助标准,规范财务报销程序。
3.授课人员酬金(税后)标准参照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及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支出。
1.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基层工会对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包括个人项目和团体项目)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个人项目参与人数或团体项目参与队数的三分之二,奖品或奖金人均不超过300元,可在奖品或奖金额度内设置不同等级的奖项。未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价值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不得以文体活动变相滥发奖励。
2.举办文体活动期间,基层工会可为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职工安排工作餐或给予必要的伙食补助。工作餐或误餐补助标准为早餐不超过20元、中餐和晚餐分别不超过40元,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或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不高于本单位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3.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旗县级(含)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差旅费由参加人员单位负担,执行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4.基层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服装(含鞋帽),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0元。参加旗县级(含)以上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有明确着装要求的,可采用租赁方式或为参加人员(含领队)购买人均不超过800元的服装(含鞋帽),每年限购一次。
5.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用导演、裁判员、评委、教练、主持人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600元,聘用其他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元。
6.基层工会结合单位性质和工作实际,每年可组织职工开展一次职工联欢会活动,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200元的纪念品。
7.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如有需要可为参加人员购买文体活动期间的一次性意外伤害保险。
8.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健身器材,组织职工参与职工健身活动。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需求的,每年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租用场地、聘请教师、租赁设备器材等),不得以健身卡、预付卡的形式发放。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能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
(三)宣传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旗县级(含)以上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的支出。
基层工会如需外聘宣讲人员可参照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旗县级(含)以上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具体支出和奖励可参照 “文体活动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借劳模职工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者变相公款旅游。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制定年度职工疗休养计划,明确职工疗休养周期,依法推进职工疗休养权益落实,争取全体职工五年内全部参加一次疗休养。疗休养经费由单位职工福利费承担,工会经费可适当补助,鼓励将职工福利费交由基层工会统筹使用。
(五)会员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1.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跨区域旅游景区年票,组织春秋游等。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最高不超过会费收入的四倍。
2.基层工会每年可根据当地实际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每年最多不超过4次,单次往返时间不超过2天1晚,允许在时限内跨区域开展活动。春秋游住宿费、伙食费标准执行当地或本单位差旅费标准,不得到国家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秋游。
3.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500元。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官方渠道的脱贫地区消费帮扶产品,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实名发放。
4.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每年给全体会员发放一次工会消费券,用于购买日用消费品和文化旅游产品等。具体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和终止时限由基层工会确定。
5.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6.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7.工会会员生育,头胎可给予不超过8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二胎可给予不超过12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三胎可给予不超过1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慰问范围为男、女生育会员。
8.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基层工会应看望并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含慰问品),一年内生病住院会员限慰问一次。
9.工会会员去世,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同时可购买不超过200元的丧葬用品;其直系亲属(限会员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10.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纪念品。
11.挂职等人员的会员活动支出,在会籍单位工会发放。劳务派遣人员的会员活动支出按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或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离退休人员的福利等有关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在基层工会经费中开支。
基层工会要确定好会员身份,做好会籍管理,督促工会会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履行会员义务、交纳会费,参加工会活动。基层工会应积极争取单位行政对工会工作的支持,开展好节日慰问等会员活动。
(六)其他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职工活动支出。
第九条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服务和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前发生的集训材料费,竞赛中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资料费、交通费、工种补助、聘请裁判、专家及其奖励等支出。
基层工会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奖励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竞赛奖励办法》(内政办发〔2012〕75号)执行,由各企业按照不少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并根据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奖励标准。劳动和技能竞赛奖励资金不足的,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二)建家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建设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奖励工会之友等以及制作奖牌、证书、绶带的支出。
(三)职工创新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含电子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给予适当工会经费补助,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三)法律援助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基层工会可根据会员困难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帮扶、救助和慰问。困难会员认定及帮扶、救助、慰问标准,按照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送温暖支出要按照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维权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一)培训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按同级财政有关规定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等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女职工工作的支出,用于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指基层工会用于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工会社会工作者补贴的支出等。用于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1.基层工会向兼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发放的补贴标准为: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超过300元/月/人,工会工作人员不超过200元/月/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不可领取兼职补贴。
2.用于工会社会工作者工资的发放,按自治区总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3.基层工会奖励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会员总数的15%,奖金或奖品不超过500元/人。
4.用于基层工会列支必要的差旅费、办公费、邮电费、咨询费、手续费、零星维修费等公用支出。
第十二条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如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04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基层工会要依法做好工会经费收支和独立核算工作,加强工会经费账户管理,严禁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对未开设独立工会账户或无账户的,不予拨付工会经费。
第十七条基层工会主席要履行对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和监管责任,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九条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基层工会应根据《工会会计制度》要求和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苏木(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或者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二条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体检、职工食堂、单位行政举办的职工教育培训、单位表彰、评比等工作,以及离退休职工的福利,不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
05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体制,自治区总工会统一领导全区工会财务监督工作;盟市工会、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会工委、自治区大型企业集团公司工会、旗县工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级和下一级工会财务监督工作,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上级工会和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办法核定的各项标准为上限标准,自治区范围内基层工会在执行中应在标准范围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实施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06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单位工会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不断规范工会工作和活动开展。基层工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办法等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2025年4月21日)起执行。《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内工发〔2018〕6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再次调整基层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内工发〔2022〕38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有新规定和标准的,按新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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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呼和浩特市总工会财务部
编辑:呼和浩特市总工会新媒体
审核:訾伟
终审:汪俊亭
来源:呼和浩特市总工会财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