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2025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
通报全文如下——
关于2025年第四批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守法意识,维护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市场秩序,决定对2025年第四批7起典型违法案件予以通报。
一、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违规运输建筑垃圾案
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在正定县248省道与恒南路交口处,未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运输建筑垃圾,装载物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未采取完全密闭措施,且该公司屡查屡犯,情节严重。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4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核发的核准文件;(四)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并采取完全密闭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滴漏或者扬散”的规定。根据《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41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未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正定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温某某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案
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户温某某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48条第一款第(三)项“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规定。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53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三)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供热设施和供热安全警示标志、有第四十八条或者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行为的,对个人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魏某某损害燃气设施案
保定市魏某某组织工人对厨房管道拆除时,未有效辨识燃气管道即进行切割,造成燃气泄露并燃烧,烧毁燃气表。其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9条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57条第一款第(四)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规定,保定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城市管理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沧州某学院工程项目现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城市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液化气站燃气隐患案
清河县某液化气站卸车区防爆电源分线盒缺少多个螺栓,存在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5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清河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小区11#楼东侧施工现场,裸土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9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5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公司未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案
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属配送站未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规定,辛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4月30日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