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鲍某某受雇于某汽运公司,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一次行驶过程中,车辆左前轮突然爆胎,导致车辆失控,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葛某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葛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调查等一系列程序,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因为在通常认知里,爆胎这类情况具有一定的突发性和不可控性,所以认定鲍某某和葛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葛某某因事故遭受了不小的损失,他的身体受到伤害,车辆也严重受损。

于是,葛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汽运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并没有完全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判定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但鲍某某在驾驶车辆前,明知车辆码表已损坏,却仍然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这一行为存在过失。而且在车辆爆胎后,当时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处于空载状态,鲍某某却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所以,鲍某某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某汽运公司对葛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某某的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再次强调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而是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以下法律分析:

1.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这就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质上是一种证据,虽然它是由专业的交警部门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但在民事诉讼中,它和其他证据一样,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判断。

2. 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主要依据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比如鲍某某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就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机动车的规定;二是有损害事实,本案中葛某某受伤以及车辆受损就是明显的损害事实;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鲍某某驾驶隐患车辆上路且在爆胎后处置不当,与葛某某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四是主观存在过错,鲍某某明知车辆码表损坏仍上路,主观上存在过失。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交通事故侵权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 两者的区别:交通事故认定主要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行政法规,它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对交通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划分事故责任,以便进行交通管理和行政处罚等。而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的是民事法律法规,更加注重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全面综合地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所以,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

律师寄语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像是一把尺子,帮助我们初步衡量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但在民事赔偿侵权责任的确定上,我们不能仅仅依赖交警部门出具的这一份文件,而要从多个角度,依据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综合各种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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