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很多为革命辛勤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由于身体原因(负伤、生病)而无法继续工作,处于全休或半休状态。一些年届六十岁的老干部老同志,仍然工作在岗位上,没有退休。

当年,由于干部人事管理尚未建立健全完善的退出机制和离退休规定,所以很多老干部老同志到了退休年龄和身体状况欠佳,仍然奔波着劳累着。很多人都是病倒在或病逝在工作岗位上。

到了1978年,国家专门下达文件,规定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含老干部)的退休政策。特别是对一些参加革命工作较早的身体不好的老干部,制定了退休后领取工资的标准。

按照1978年的文件精神,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在职期间基本工资的百分之百(当年个人工资收入像奖金、工龄、补贴等等基本没有);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工资发放标准是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建国后参加革命的是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这个规定下来后,老干部老同志的收入基本就按照这个标准下发。当时还没有离休和退休这个概念,但一些高级干部因为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工作的,有离职休养一说。离休概念,还是1982年由中央正式提出的。

1982年4月,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老干部老同志退休和离休政策,中央连续下发了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文件:《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和《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

两个文件规定了:凡是建国前参加中共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可以享受离职休养。这项规定,将过去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期、职务和级别确定离休的做法,进行了调整、规范和明确。

两个文件下达后,能够享受离休的老干部老同志,对中央规定的“离休概念”一目了然。离休的两个硬件清清楚楚:一是建国前(截止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一是享受过脱产供给制(离开家庭由革命队伍和组织统一安排生活)待遇的。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就可以离休;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只能退休。同时,对少数从事地下工作的老干部老同志,虽然他们中的一些人没有享受过供给制,但他们属于特殊的革命者,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老同志,离开原岗位后,个人的政治、组织、经济、生活、医疗等等待遇基本不变。尤其是工资待遇,一是与工作期间收入不变,二是与职务相同干部工资调整时保持同步不变。军队干部离休后,仍然保留军籍(不发军装,不授军衔)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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