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有方 >> 第五十五期
案例简介
调解社工:陈德志、严智杰
>>事件回顾
某日,驻点民警中队调解社工接到一起狗伤人纠纷案件。据悉,事发当天,黎某女儿在家门口被苏某临时收养的小狗咬伤,苏某当天陪同黎某女儿到医院就诊。第二天,李某在经过苏某家附近发现苏某门口的小狗正是她遗失的小狗。经与苏某现场确认,小狗确是李某的。苏某现场把小狗归还给李某,但同时提出小狗咬伤邻居黎某女儿,前后需要治疗三次合共1000元,要求李某赔付该笔治疗费用给黎某,李某表示狗是跑丢后在苏某家门口咬伤人,与自己没关系,拒绝赔付。双方因为责任问题发生争执,后苏某选择报警求助,希望通过派出所解决这个问题。民警中队研究案情后将案件移交给调解社工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临时收养走失小狗,不料发生伤人事件
接案后,调解社工对案情进一步深入了解。原来,李某的小狗本原是关在工厂里,一周前小狗跑丢了,找了几天也找不到,后来小狗跑到苏某家门口,苏某看见小狗全身淋湿,可怜小狗于是拿毛巾帮它擦干,并喂了东西给小狗吃。苏某把小狗拍了照发去村的微信群里,寻找小狗主人,但无人认领,所以苏某一直把小狗养在门口,一边喂养一边等着主人看到认领回去。但几天后便发生了小狗把邻居黎某小女儿咬伤的事情,因找不到狗主人,苏某承担了黎某女儿的治疗费用。结果第二天李某在经过苏某家附近时就发现小狗,后面双方因为赔付问题发生争执后报警。
担责问题起纠纷,普法明规释真义
在清楚案件经过后,调解社工认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接着组织了三方当事人来到调解室。就狗伤人问题,调解社工直接引用民法典对苏某、李某两人进行普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和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狗伤人属于侵权行为,案件中的小狗是因为苏某不小心导致小狗跑丢,根据民法典,动物在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李某表示,苏某是小狗遗失期间小狗的饲养者,应该对小狗进行管理,认为苏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苏某则很气愤,表示自己是出于同情才暂时收养,而一直在寻求狗主人,并且小狗伤人后,苏某也跟黎某表态,如果再找不到狗主人,自己也愿意赔付给黎某,但现在狗主人找到了,李某又想要回小狗又不想承担责任简直太过分!
三个反问引导正向思考,化推诿成感恩
为了更好地疏导情绪,引导双方正向思考,首先,调解社工对苏某的爱心以及狗伤人后的责任心表示肯定,另外调解社工也把苏某在村微信群里寻求小狗主人的信息给李某看并分析道:苏某从一开始就没打算霸占小狗,而是出于爱心照顾小狗,虽然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小狗咬伤了黎某女儿,但苏某主动承担责任,苏某的人品是否值得我们点赞呢?另外换个角度思考,李某也是很喜欢自己的小狗,否则也不会小狗丢失后寻找那么多天,而苏某在这些天也是一直很好的喂养小狗,甚至还帮小狗洗澡,这是否也是一份恩情呢?而且双方因为小狗而认识,虽然闹了点小矛盾但相信双方都是明白事理的人相信也能很好解决,难道这不是一份缘分吗?面对调解社工的三个反问,李某也表示认可,随即同意黎某提出的1000元医疗赔偿,并且对苏某表示感谢,苏某也表示理解,双方也快的化解原来的矛盾,也互加了微信,表示日后可以多多交往。
>>案例点评
本案最终得以调解,关键在于:一、认真研判案情,在开始调解前,做好准备工作,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做出正确的判断。二、运用民法典,用清晰明确的法律条例跟当事人讲述饲养宠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让当事人通过此事对饲养宠物更加留心,防止再出现宠物伤人事件,同时也鼓励受害者用法律保护自己。三、有层次地对案件进行逐步处理,先平复双方情绪,听取双方表述,然后分析事件,结合事件来龙去脉用更贴近当事人的举例分析,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思想辅导,结合人情世故,鼓励双方在调解现场积极沟通,最终达成一个不错的调解结果。
专栏简介
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承担者,肩负着化解矛盾、宣传法制、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责任使命。2017年开始,佛山市博睿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先后承接了南海区区直部门调解项目、丹灶镇纠纷多元化解项目、里水金旗峰社区调解项目等,至今,约30名调解社工活跃在区-镇-村居三级的矛盾纠纷调处一线中,调解成功率达90%。
调解社工运用社工情怀与专业手法,通过融情于法的专业运用,柔性地处理、协调社会矛盾纠纷,有效的提升调解的成功率和满意度,令社会工作与司法调解两种助人的职业擦出更富有人情味、更接地气的火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