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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延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1MA3CFY5265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昆仑山路6号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6日我分局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6日,收到生态环境部执法人员的交办件,我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焊接车间,共有46台焊接机设备,其中33台焊接机设备安装有焊接废气收集集气罩,少部分工段正在生产,有13台焊接机设备未安装焊接废气集气罩,现场检查时3台未安装焊接废气集气罩的焊接机生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住所是: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菏街道昆仑山路6号。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影音资料证明: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执法人员出示了执法证件并依法调查。询问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孙振涛承认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愿意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
4、《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证明:现场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该公司违法行为。
5、《排污许可证》证明:该单位已办理排污证件。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拍摄了该公司违法行为。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证明:赵延峰是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单位已委托孙振涛全权代表企业进行签字,答复执法人员的问题。
9、《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明:李付军、谢富银是行政执法人员。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证明:该企业依法进行了相应的手续。
11、《2019年行政执法主体通告》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环保法律服务日”第二场接待活动会议纪要)的通知》证明: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是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法定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12、《关于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套实木家具、户外家具及软体家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曹环审报告表〔2018〕017号证明:该公司已进行审批。
13、《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套实木家具、户外家具及软体家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套实木家具、户外家具及软体家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山东省雅尚名品家居有限公司年产50万件套实木家具、户外家具及软体家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人员信息表证明:该公司项目已进行自主竣工验收。
14、《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截图证明:该公司近两年未受到过处罚。
15、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的(专项)裁量计算结果截图证明:应罚款当事人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5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曹环罚告〔2024〕241226SDYS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39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违法事实:未规范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1级。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1、 废气类别: 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1级;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3级。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二个。
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等级:1、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1级;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0级;3、配合调查情况: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0级;4、当事人性质或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裁量等级:-2级;5、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 ):1次;裁量等级:-2级。
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经济处罚人民币贰万伍仟陆佰贰拾伍元整(¥25625.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曹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生态环境局曹县分局(印章)
2025年4月25日
来源:曹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