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由青岛李沧区法院发布的普法短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视频中,一场行人与行人之间的“碰撞案”最终以被告赔偿7万元而“圆满解决”。



就在不少网友愤怒“现在连走路都得赔人钱了”的时候,央视亲自下场,公布了完整监控视频。然而由于监控视频的很多细节与此前法院视频中法官的讲述出现严重出入,甚至有人怀疑这是两个不同的案件。

笔者在梳理完整案情、查阅多方信息后,已经无限接近真相,分享几点思考。

前情回顾(熟悉事件经过的可跳过)

普法视频的内容:

视频中,刘某和王某在同一方向的人行道上行走,刘某在前边边走边打电话,突然转身与迎面而来的王某相撞,造成刘某创伤性骨折。法院经调查认为,刘某突然回身存在较大过错,王某未保持安全距离则是次要原因,最终经调解,王某赔偿刘某7万元,案件“圆满化解”。

央视公布监控视频的主要内容包括三点反差:

1、被指“撞人”的不是男子,而是女子;

2、刘某并非“突然转身”,而是在原地稍作停顿后继续向前走;

3、“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表述过于生硬,更像是机械套用了机动车责任认定的语言。



这些细节,直接动摇了原先普法视频的基础设定,也让网友的疑问越积越多。

疑问一:庭长不了解案情吗?

央视公布的监控视频显示案情并不复杂,视频中也明确指出此案来自青岛李沧区法院,而普法视频的主讲人,正是该院参与审理该案的法官之一。



即便他并非主审法官,作为普法节目的主讲人,也理应在录制前详细查阅案件材料,包括监控视频与裁判文书。这是最基本的信息审核与职业操守。

因此,庭长不了解案情的可能性不大。

疑问二:为何要在节目中给出与事实不符的描述?

这段普法视频通篇想要传达的一个信息就是:在日常生活中即使是作为行人,也应遵守交通规则,否则,一旦因疏忽大意而引发事故,可能面临大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普法视频首先是一档节目,是节目就得考虑节目效果。



这段普法短视频的传播逻辑,几乎就是一套“短视频公式”:

首先,将普通碰撞描述为“突然转身 + 撞击 + 高额赔偿”来制造戏剧冲突;

然后,故意简化案情,为的是输出“走路不能大意”的单一逻辑;

紧接着,七万元赔偿被当作“代价”强调,放大了事件后果;

最后,为了让观众“几分钟看懂”,牺牲了对事实的完整交代,从而压缩了传播成本。

反观央视公布的监控视频,该案件权责分明,毫无争议,若按真实情节制作,很难达到理想的传播效果。

所以,与其说青岛电台是在普法,不如说是在做“流量法治短剧”。

疑问三:普法节目可以“虚构”吗?

普法内容适当虚构并非不可。
比如,罗翔老师的节目中就有一个“著名坏人”张三,他出场的所有案件几乎都是虚构设定,但这并不妨碍他普法节目的效果。



但问题来了:法院可以像罗翔那样虚构案情普法吗?

我认为——不可以。

罗翔的身份是法律传播者,他的目的仅是借助“假设情境”解释法律条文;
而法院是司法机关,承载着权威性与公信力。如果法院用虚构的案情推导出一个“真实结论”,公众很可能将其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例标准,从而产生误判。

更何况,法院手头拥有海量真实案件素材,完全可以以真实案例为基础进行普法。
而在这起青岛撞人案中,庭长明确表示视频内容来自真实案例,且他本人也参与案件审理,这就不能用“虚构合理”来搪塞错误。

疑问四:既然是王某撞人,为何调解只赔7万元?

据悉,刘某的伤情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理论赔偿金额接近18.8万元。于是很多人疑惑:是不是调解偏袒了撞人者?为何赔这么少?



这里需要厘清几点误解:

第一,18.8万元是刘某的主张金额,并非法院裁定金额。
原告在起诉时往往会主张一个较高的数字,包括误工、护理、营养费等,但最终法院是否采信,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第二,法院并未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虽是受害者,但也存在未在规定区域行走、边走边打电话等行为。监控显示他在原地停顿后又突然启动,客观上也影响了王某的避让判断。

第三,赔偿能力是调解中的重要考量因素。
王某经济条件有限,7万元赔偿款是分期支付的。如果强行推动高额赔偿,可能导致王某成为“老赖”,反而得不偿失。

第四,调解的前提是双方“愿意妥协”。
在实际民事案件中,“足额赔偿”往往只是理论上的理想状态,现实中更常见的是“双方各退一步”,特别是在都有一定过错的情形下。

疑问五:韩庭长最具争议的那句“行人未保持安全距离”,出于什么考量?

要理解这句话,就必须代入这个普法视频的剧本中。

前边已经分析了,在该剧本中,唯一要表达的主旨是行人也不能疏忽大意。节目组为了节目效果,虚构了“突然转身”的情节,然而,为了得出王某要承担相应责任的结论,只能生拉硬扯,又避免给人一种“不专业”的印象,于是不惜套用机动车责任认定的表述习惯。



然而,这种生搬硬套的术语,不但显得荒唐,更让人误以为法院审案是照抄交通规则来判人行道案件。也正是这句话,彻底引爆了公众的愤怒。

结语:普法不能只图“传播效果”

央视公布监控视频后,青岛法院已公开道歉,承认视频存在“表述不当”。但更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我们到底要怎样做普法?

用短视频传播法律知识,当然可以。关键在于,不能为了“节目效果”牺牲事实完整性、不能为了“剧情冲突”捏造关键细节、不能为了“传播效率”降低信息透明度。

一旦权威机关染上“流量思维”,法律就可能沦为“剧情道具”,甚至误导公众判断、伤害司法公信。

真正有价值的普法,是让人明白法理,又不制造恐慌,更不误导现实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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