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法院的“大妈走路突然转身撞到男子摔倒获赔7万”的案子已经足够奇葩,其给出的理由“未保持安全距离”足以跟南京法院“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的金句相媲美。



没想到,2024年辽宁鞍山的“小伙躲避大妈撞击被判承担30%责任”的案子更奇葩,如此奇葩的判决辽宁鞍山中院不仅没有纠正还维持了原判。



赵大妈和小张因房产纠纷吵架,大妈主动撞击小张,小张躲开,结果大妈倒地受伤,一审法院判小张承担30%的责任,赔偿大妈3391.45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小张和赵大妈在肩膀部位发生轻微接触后,为了躲闪而后退,作为一个年轻小伙,应该能预见到你的后退行为可能会导致年过六旬的赵大妈受伤,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我认为小伙完全没有责任。

首先,对于大妈的故意撞击,存在多种可能性:一、大妈将小伙撞伤;二、大妈撞击小伙导致自己受伤;三、双方均受伤;四、双方均无事;五、小伙躲避导致大妈跌倒受伤。对于可能出现的五种结果,小伙怎么可能预见躲避大妈撞击会造成其受伤?这根本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小伙能够遇见躲避大妈撞击会导致大妈受伤,难道大妈故意撞击小伙就没有预见自己会受伤吗?。

其次,对于大妈的撞击,小伙也有紧急避险的权利,小伙也无法确定大妈不会撞伤自己,躲避完全是本能反应,为了避免自己受到伤害。

第三、即便小伙能够预见躲避撞击可能会导致大妈受伤,小伙也没有义务去承受大妈的故意撞击,来避免大妈受伤。

自从在律所实习后,这类案子见了很多,只要有一方受伤,即便另一方没有任何责任,法官也会给你找一点责任出来,完全不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判决,简单说就是谁受伤谁有理,没有理也给找出三分理,所以就会出现很多奇葩的判词。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