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写了青岛李沧区人撞人事件的调解,我批评了法官“和稀泥”,只顾息事宁人而不顾是非曲直。发出去没几个小时就被“打脸”,据说是原视频公布了。与我之前的分析完全不符,在没有弄清事实细节的情况下发表评论,我要向读者致歉。
如果该视频就是本案监控视频,那么我评论中首先弄错的应该是撞人者的性别,看视频更像是一位女性。更重要的是,视频显示,走在前边的老人虽然突然停下,但并没有马上逆行,而是在原地犹疑片刻,这在走路时也很常见,比如突然想起什么事或者什么东西没带,老人也没有猝然转身的动作。而后来的撞人者,起初保持着相当长的距离,肯定不属于“未保持安全距离”,撞人者的问题在于左顾右盼,在老人停止后完全没有看到对方,侧着头望向他处,导致没有丝毫减速和避让,最终撞倒老人。
光看视频,我觉得不仅这7万赔得不冤,甚至都不是次要责任,而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我昨天的评论,建立在一个不符合事实的描述上,再次向大家致歉。
我致歉的对象是读者,而不是青岛当地的部门。因为在韩法官的原来表述中,与视频显示的情况严重不符。比如老人并非突然转身,而是停下后片刻,才缓慢转身。撞人者与老人的距离非常远,有足够的反应时间,反而是她因为东张西望完全没看到老人,在脸朝向右边的时候撞向老人。整件事没有“安全距离”的事,这个表述是青岛李沧区法院自己造出来的。
本来是一个常见的人撞人事故,甚至在多数网友看来,后边的撞人者在近十米的距离中基本没看前方,导致撞上老人,似乎承担的责任应该更多,就看具体调解的过程如何认定了。
这件事被拿出来作为“普法宣传”,因法院的表述不当而引发误解,我借用李沧区法院的说法:自媒体没有等子弹飞一会儿,未保持安全距离,要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因表述不当要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一个引发全国关注的调解案,我昨天文章的事实部分确实有误,但关于法院调解的原则和方法,有些观点我依然坚持。在法治社会中,法庭不该一味用无讼的情理社会原则,而是真正用法理保持公正。就像放出视频后,“撞人者或许承担主要责任”的观点又开始流行,与原调解的结果仍然有出入。所以这类调解和宣传,仍应该站在事实和法理的角度,而不是为了和稀泥和树标杆。再次重复我昨天那篇文章结尾的话:这是法律工作者的大忌。我们有时会说法律无外乎人情,那是因为法治与人的朴素情感在底层逻辑上保持一致,但在很多细节上,法治给人情社会中的陋习予以校正。“无讼”的文化适用于传统社会,和稀泥的处理也常应用于人情往来的熟人社会。可现代性已经无法逆转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我们每天面对的,不再是村口胡同的乡亲邻里。不断涌现的陌生人、不断变化的环境正在成为我们的日常,公正比无讼更重要,法治比人情更重要,这是我们从青岛“人追尾”调解中需要吸取的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