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春秋5000

编辑||杨伦清

913后,林命丧境外后,为什么会有人为林鸣冤,认为用刑法判处林彪集团不合适,今天就与大家分享这个问题


关于林彪的争议

1971年9月8日,林彪下达反革命武装政变手令,妄图谋害毛主席。阴谋败露后,于9月13日乘飞机外逃,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温都尔汗地区机毁身亡。

1973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决定开除其党籍。

1981年1月2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确认为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

有人提出疑问:“1997年的新刑法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罪名,如何看待林彪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罪’,这是否意味着审判时所定的罪名是错误的呢?”

甚至某些极力想为林彪翻案的人声称:“反革命罪”是一项荒唐、无稽的罪名,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一桩最大的冤案。

一直到现在,还有网友在留言区为林鸣冤。也有说“党内之争,最多算犯错误,为什么要涉及到刑法”等等。


什么是“反革命罪”?

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明确规定,凡以推翻人民民主政权破坏人民民主事业为目的的各种反革命罪犯,都要依法治罪。

建国初期,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在新生政权刚刚建立之初,特别是在当时国内解放战争还没有完全结束,国际上帝国主义也在加紧对我国颠覆的情况下,坚决镇压反革命,对于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安宁、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

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仍沿用反革命罪,并将其规定为八大罪之首。

规定:“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


刑法规定,犯有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策动叛乱、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罪行,都要以反革命罪论处。

到底是犯罪还是错误

大量的证据充分证明,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所犯罪行严重,其危害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无论按照犯罪时的法律、法令,还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构成了犯罪。

1951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在全国刚解放、镇压反革命运动正处在高潮中制定的,对各种反革命罪所规定的刑罚比现行的刑罚要重。

根据我国刑法在溯及力方面采用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两案被告人适用了当时的《刑法》进行定罪量刑,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也有利于被告人,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新刑法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替代了反革命罪。


这并不意味着1979年制定的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是不适当的。十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在以往、现在和将来仍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为什么要更换反革命罪的罪名呢?因为随着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反革命罪的罪名在适用中逐步碰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特别是由于反革命罪规定了犯该罪是“以反革命为目的”,在适用时往往难以定罪。特别是我国已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

林彪反革命集团是在“文化大革命”这一十分复杂的社会历史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他们采取反革命两面派的手法,钻进党和国家的领导核心,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面貌进行活动。

即使林彪反革命集团中,他们的活动也并非全部都是反革命犯罪,其中也有一部分是属于各种错误。


犯罪则是属于应追究刑事责任、受刑罚惩处的范畴;

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林彪反革命集团,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策动叛乱,密谋杀害毛泽东,罪行确凿,属于敌我矛盾。在任何国家依据法律,都构成了犯罪。

根据党的章程,在党内对他们进行实事求是的审查,并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而对于他们超出党纪的范围,属于触犯国家刑律的问题,通过审判他们的犯罪问题,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两案”审判和《决议》的通过,彻底清算了林彪集团的罪行和错误,从而达到拨乱反正的目的,成为中国共产党人打开历史新篇章的两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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