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本市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静安区某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及“静安区某公司雨污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两个案例入选十大典型案例。
一、静安区某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24年4月,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静安区某公司生产经营时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遂立案调查。
2. 调查评估
经调查,某公司自2021年7月搬迁至现址,经营图文制作和广告制品的印刷生产活动,多个车间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控制风速均低于0.3m/s,不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相关规定,该公司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违法行为对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利影响。经委托专家评估,确认上述生态环境损害事实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21846.4元。
3. 磋商情况
2024年8月22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并邀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参与支持磋商,重点围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沟通。当日,各方形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明确由该公司通过替代修复的方式承担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4. 处罚情况
2024年9月2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考虑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开展技术改造并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减少了法定罚款幅度20%的金额。
5. 修复情况
2024年9月10日,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会同该公司及其所在园区,进一步细化制定替代修复方案,明确由该公司在园区内通过劳务折抵和生态环境宣传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周边群众感受度作为效果评估的重要内容。
6. 效果评估
2024年10月22日,园区结合问卷调查情况,对替代修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静安区生态环境局结合书面材料及现场情况等确认周边群众感受度及替代修复效果。经综合认定,该公司按照协议内容积极履责,主动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各项工作,分批组织其单位员工参加所在园区的环保志愿巡逻以及特色环保宣传活动,通过设计制作环保宣传海报展板、筹备布置活动现场等方式深度参与环保科普和普法宣传教育,获得周边群众较好的评价,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1.探索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处罚同步推进。本案属于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期间发现生态环境损害线索并同步启动索赔程序的情形,办案过程中两项工作联动推进,在突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优先性的同时,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依法依规裁量。在赔偿义务人积极整改、主动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通过替代修复方式鼓励其积极履责,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也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2.探索属地园区联动修复,建设区级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本案积极探索搭建了赔偿义务人与属地园区间的合作平台,在“原位”开展属地联动的替代修复。充分发挥义务人广告设计公司的专业特长,同时考虑园区自身资源禀赋,将实施地点选定在园区内部,结合园区现有的特色环保宣传活动,让义务人深度参与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以本案为契机,在园区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由区生态环境局和区检察院共同负责基地的整体指导和协调管理,进一步鼓励探索符合中心城区特点的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
3.探索效果评估新方式,聚焦提升周边群众感受度。本案直面12345热线投诉举报线索来源,主动回应并了解周边群众的需求感受,在效果评估环节创新性地引入周边群众感受度这一评价维度,并将问卷调查结果与属地园区书面评估报告作为综合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让赔偿义务人在问卷发放的过程中现身说法,进一步警示督促园区周边类似企业严格依法依规经营,树牢环保意识,践行绿色低碳理念,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静安区某公司雨污混排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线索来源
2023年4月13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静安区平遥路150号附近一处雨水井内有大量污水流淌。当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会同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中心开展现场调查。综合现场流水测试及城镇污水管网图等资料确定,该区域系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前述雨水井内流动的污水系静安区某公司排放产生。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将该线索移交给区建设管理委开展进一步调查。
2. 调查评估
经调查,该公司为其市场内从事汽车配件商品经营的商户提供管理服务,市场内多家店铺产生的生活污水共同排向末端总污水管道。由于雨污分流改造时该市场未将雨水管封堵,且该公司长期未对污水管道进行清理,管道发生淤堵,导致污水水位上升,流入雨水管道,造成地表水(V类环境功能区划)污染。
3. 磋商情况
2023年8月1日,区建设管理委组织开展磋商会议,并邀请静安区生态环境局、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重点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承担、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具体内容进行磋商,约定通过改造雨水污水管网、采取日常维护以及开展环保公益宣传的替代修复方式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当日,区建设管理委与该公司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确定由该公司承担该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3100元。
4. 修复情况
案发后,该公司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管督促下,及时采取了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开展排水管道的雨污分流改造,并安排人员定期对该处污水排口清淤。2023年9月25日,区建设管理委对上述雨污管道的整改情况再次进行现场确认,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现场监督,该公司已经完成对污水管道和雨水管道的改造,并将污水管道中的污泥进行清捞,雨水管道内无生活污水流淌,环境损害问题得到有效控制。环保宣传方面,该公司通过举办环保公益普法宣传活动,对其入驻商户及过往顾客宣传环保政策和环保法律知识,充分提高了周边商户的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
(二)主要做法和典型意义
1.探索检察公益保护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互动衔接。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时发现线索,迅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调查,锁定污染排放主体后,及时将线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并全程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磋商签约、司法确认与修复监督等环节,实现法律监督与行政监管的协同合作,推动检察公益保护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形成有效衔接。
2.建立多部门协作的联合共治机制。本案在线索移送、信息互通、案件办理协作、磋商修复以及普法宣传等方面建立了多部门高效协作的联合共治机制,突出强化相关权责部门的问题处置职责,同时借助检察力量,设立“公益保护观察点”,以常态化监督巩固生态修复治理,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实现多部门共同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3.采用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方式。本案突破传统单一的经济赔偿模式,结合中心城区人群、商户密集的特点,探索“公益普法宣传”的替代性修复方式,综合采用改造雨水污水管网、采取日常维护与公益普法宣传多元组合的修复方式,既考虑到对受损生态环境的直接修复,又注重通过宣传提升公众环保意识,充分发挥环境违法行为的警示作用,从源头上减少类似环境问题的发生,体现了生态环境修复手段的创新性。
记者:陈洁
编辑:路景斓
资料:区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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