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转身赔了7万块钱,一位青岛的大妈在人行道上接电话的时候突然转身,就因为这一个转身就直接和后面的男子相撞,最后摔倒骨折了,法院是经过调解,男子是赔偿了7万块钱。

其实这本来就是一个普通的民事纠纷,但是却引起非常多的关注,因为似的意外发生的时候,那么法律应该如何平衡情理和规则呢?

2025年5月份青岛李沧区的某个小区的人行道上发生的事情,因素还是这个60多岁的刘某因为是边打电话边向前走的,而且他是毫无预兆的转身折返回头,所以才跟这个后面行走的王某撞上了。



这个刘某是判定为右股骨颈骨折构成10级伤残,他是向法院起诉索赔8万元,而王某认为事故的主要因为对方突然转身是拒绝赔偿的。

根据监控的显示,刘某转身只是没有突发情况,在前面的属于他自己的一个主动行为,那么法院就认定刘某是承担70~80%的责任,而王某因为没有保持安全距离,负一个次要的责任就是20~30%。

最后也是经过法官多次的调解,双方达成了一个协议,王某是赔偿了7万块,大概是咱这个索赔金额的37%,现在双方都已经签字确认了。



其实这个事情引发关注的主要是大家有一些质疑在里面,那就是行人的安全距离并没有明文的一个规定。法院那是参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里面的一个机动车的条款。

律师附件是指出:调解书中的安全距离更多的是责任划分的一个参考,并不是一个强制的标准。



而北京的律师秦勇士说:行人正常行走的时候,肢体接触本就不会造成伤害,苛求于距离的话那是否合理呢?

那如果严格的按过错比例来分配的话,王某是否要赔7万呢?毕竟赔偿的金额已经占到了37%了,有律师是分析:王某可能是因为诉讼成本或者是弱势群体保护的倾向选择了妥协。



在这个事件里面很多人都是为王某叫不平的,难道以后走路都要带测距仪吗?也有声音认为刘某的转身属于危险行为,如果人人都这样的话,那么公共安全怎么保证?

这个事件的本质就是公众对这个风险分摊的一个问题提出质疑,当意外来临的时候,谁该为不可预见的后果来买单呢?

然而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是基于双方自愿的,法官的角色“协调者”并不是“裁判者”。王某签字也就意味着他认可了赔偿金额,这里面可能包含了对伤残后果的一个同情,或者对诉讼方面的耗时耗力进行了权衡。



《民法典》1165条也强调民“过错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时常需要兼顾十字公平的。例如像2019年青岛地铁安案,拖拽者是因为没有注意他人的安全,被判赔了10.4万元。

还有网友反应那么激烈的一个原因也是折射出了对法律确定性的一个渴求,有专家是呼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行人注意的一些义务,避免这种自由裁量引发的误解。

那么判决的法院也作出了回应,李沧区法院暂时还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安全距离的标准,但是法官韩继升是公开提醒行走的时候应该避免分心,转身观察环境。



其实网友愤怒的本质就是认为这件事,在调解里面明显是感觉王某做出了让步,因为主要责任是前者打电话突然转身造成的,很多网友都认为不应该赔偿。

还有就是这个安全标准的认定太模糊了,没有明确的标准,很多人都认为后者是正常走路,是没有过错的,所以对于赔偿这个7万块钱,是有一点偏高了。

那么在这个事件中,你认为7万块钱的赔偿你能接受吗?对于这事你有什么看法?

本文信息综合自:

青岛李沧区法院案情通报

《法治青岛》节目实录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解读

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秦勇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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