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6 年,南京的街头发生了一起看似普通的碰撞事件,却如一颗投入平静湖面的巨石,激起了千层浪,这便是轰动一时的 “彭宇案”。
这起案件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激烈的舆论讨论,其影响力深远,多年来一直被人们所铭记和反思。直到 2016 年,也就是老人去世 5 年后,真相才逐渐浮出水面。
事件缘起:公交站台的意外碰撞
2006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9 点 30 分左右,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人头攒动,64 岁的退休女职工徐寿兰正在这里等候 83 路公交车。当时,有两辆 83 路公交车几乎同时进站,徐寿兰看到后一辆公交车人相对较少,便想跑过去乘坐。
当她跑到第一辆公交车的后门附近时,与刚从车上下来的彭宇发生了碰撞,随后摔倒在地。彭宇,这位当时年仅 26 岁的小伙子,成为了这起意外事件的另一方当事人。
彭宇下车后,发现徐寿兰跌倒在地,出于本能,他赶忙上前将老人扶起。与此同时,另一位路人陈二春也注意到了这边的情况,主动过来帮忙。随后,徐寿兰的家人赶到现场,众人一起将徐寿兰送往医院。
在医院,彭宇出于好心,垫付了 200 元医药费。然而,谁也没有想到,这一善意之举,竟成为了一场漫长纠纷的开端。经医院诊断,徐寿兰摔伤导致左股骨颈骨折,需住院施行髋关节置换术,治疗费用需数万元。
徐寿兰及其家人认为,是彭宇撞倒了老人,因此要求彭宇承担这笔不菲的医疗费用。但彭宇坚称自己是出于好心帮忙,并非撞人者,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了激烈纠纷,先后选择报警,但在警方的调解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城中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依法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然而,这份笔录后来却成为了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庭交锋:真相在争议中扑朔迷离
2007 年 1 月 12 日,徐寿兰一纸诉状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指认彭宇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 13.6 万元。
这起看似普通的民事案件,自此正式走上了法庭审理的道路,而接下来的一系列庭审过程,充满了戏剧性与争议性。
本案的一审经历了四次开庭审理。2007 年 4 月 26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彭宇的妻子代彭宇出庭答辩,明确提出 “原告受伤非被告所导致的,不应该承担责任” 的辩护意见。
6 月 13 日,第二次开庭审理。彭宇亲自答辩时说道 “我下车的时候是与人撞了,但不是与原告相撞”。当被问到为什么要扶起原告时,他回答 “为了做点好事”。
此时,案件出现了一个关键转折点,原告申请调取事发当日城中派出所接处警的询问笔录,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该笔录竟然已经丢失。这一情况使得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彭宇对派出所警官补做的笔录提出了强烈异议,并表示要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这个情况。
7 月 4 日,彭宇打电话给一位网站论坛版主,倾诉自己做好事反而被诬告的遭遇,希望媒体能够关注此事。随后,该版主用短信将相关情况告知南京十多家媒体和网站记者,彭宇也于当日向鼓楼区法院提出准许新闻记者采访庭审的申请,这一举措使得案件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媒体的广泛关注。
7 月 6 日,第三次开庭审理。由于派出所对双方当事人的原始讯问笔录丢失,派出所在法庭上提交了由原告的儿子在母亲住院期间接受询问时用手机自行拍摄的笔录照片,以及根据照片内容誊写的材料。
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宇称其没有撞到徐寿兰,但其本人被徐寿兰撞到了。当时做笔录的警官确认了照片中显示的笔录内容,但彭宇认为这个照片是原告的儿子拍摄的,真实性存疑,旁听庭审的媒体对此也表示强烈质疑。
此外,彭宇申请证人陈二春出庭作证。陈二春的证言主要内容是:事发当天其在等车,看到原告倒在地上,被告去扶,自己也过去帮忙,但是陈二春并没有看到原告是如何摔倒的。
当天下午,陈二春去派出所做了笔录,是一位姓沈的民警接待的。彭宇对陈二春的证言表示认可,然而原告却否认陈二春是当天在场的人,这使得证人证言的效力也陷入了争议之中。
9 月 4 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四次开庭并对本案作出宣判。法院认定彭宇与徐寿兰相撞,但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案件存在三个主要争议焦点。其一,二人是否相撞。
法院认为存在二人相撞事实,主要依据的证据链如下:“如果彭宇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达后,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的家人将她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老太的询问笔录、对彭宇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彭宇当时并不否认与老太发生相撞,只不过彭宇认为是老太撞了自己。
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老太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彭宇相撞后受伤”;“证人陈先生的当庭证言,并不能证明老太倒地的原因,当然也不能排除老太和彭宇相撞的可能性”;“从现有证据看,彭宇在法院庭审前及第一次庭审中均未提及其是见义勇为的情节,而是在二次庭审时方才陈述。
如果真是见义勇为,在争议期间不可能不首先作为抗辩理由,陈述的时机不能令人信服。因此,对其自称是见义勇为的主张不予采信”;“彭宇在事发当天给付老太 200 多元钱款且一直未要求老太返还”,“综合事实及分析,认定该款并非借款,而应为赔偿款”。
其二,徐寿兰儿子拍摄的笔录照片能否被采用。法院对此表示可以采信,但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都是复制品,没有原件供核对,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其中很多内容并非其本人所言,且本案是民事案件,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集证据。
其三,被告应否承担原告损失。法院认为,原告是在跑向第二辆车的过程中与第一个下车的彭宇相撞,原告无法预见会与被告相撞,被告下车过程中因视野受限,无法判断车后门左右的情况。
因此双方都不具有过错,本案应当根据公平责任合理分担损失,酌定被告补偿原告损失的 40%,给付徐寿兰四万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落幕:和解背后的真相隐瞒
2008 年 3 月,在两会新闻中心就 “司法公正” 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透露,彭宇与老太太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以和解撤诉结案,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当事人要求保密和解的具体内容。这一消息的公布,让案件看似画上了句号,但也留下了诸多悬念。
直到 2012 年,时任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刘志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才进一步披露了一些案件细节。
刘志伟称,“南京市中院在彭宇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进行过调查取证,并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
因此,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前,彭宇与徐寿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 1 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这一和解协议的达成,使得案件真相在当时并未完全公之于众,也为后续的舆论争议埋下了伏笔。
真相大白:多年后的坦诚承认
时光荏苒,到了 2017 年,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发文报道,彭宇承认在 2006 年 11 月发生的意外中,自己确实与徐寿兰发生了碰撞。此时,距离案件发生已经过去了 11 年,距离徐寿兰老人去世也已经过去了 5 年。
彭宇的这一承认,终于让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真相大白。原来,在当年的事件中,彭宇与徐寿兰确实发生了碰撞,并非如最初外界所传的那样,彭宇是纯粹的好心帮扶却被讹诈。
这一真相的曝光,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深刻反思。在案件最初的传播过程中,由于部分媒体的片面报道,将彭宇塑造成了 “好人蒙冤” 的形象,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迅速在社会上扩散,引发了公众对道德滑坡的担忧,也导致了此后十数年间,“扶不起” 等现象在各地屡屡上演。
许多人在面对老人摔倒等情况时,因为害怕被讹诈而选择袖手旁观,做好事成了高风险的代名词。而如今真相的揭示,让人们看到了事实与舆论之间的巨大落差。
案件影响: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反思
“彭宇案” 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它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更是引发了全社会对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深刻反思。
从道德层面来看,案件发生后的舆论导向使得 “助人为乐、与人为善” 的传统道德观念受到了严重冲击。在事件被媒体广泛报道后,公众普遍倾向于相信彭宇是无辜的,是被老人及其家属讹诈的受害者。
这种观念的传播导致了社会大众对于帮助他人产生了恐惧和犹豫心理,许多人在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会首先考虑自己是否会陷入类似彭宇的困境,从而选择放弃伸出援手。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社会的道德氛围变得冷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从法律层面而言,“彭宇案” 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关键证据的丢失以及证据采信等方面的争议,使得法院的判决结果未能完全消除公众的疑虑。
一审判决中,法院依据所谓的 “社会情理” 进行推理判断,这一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公众对法律公正性和专业性的质疑。法律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仅依靠情理推断来作出判决,显然难以让公众信服。
此外,二审和解过程中对具体内容的保密处理,也使得公众对案件真相的了解受到了阻碍,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误解。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真相的最终曝光,我们也应该看到,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尽管在 “彭宇案” 的处理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但法律始终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例如,后来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对见义勇为行为的保护和鼓励,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者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人们在面对他人需要帮助时消除了部分法律顾虑,鼓励更多人勇敢地伸出援手。
“彭宇案” 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它提醒我们,在面对复杂的社会事件时,媒体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报道,避免片面引导舆论;公众也应当保持理性和审慎,不要轻易被舆论所左右,要等待真相的水落石出;
而司法机关则应当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道德与法律之间找到平衡,营造一个和谐、公正、充满信任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