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有朋友电话聊起,他朋友的朋友在一个住宅楼底部想开一家餐厅,面积1000平方米左右,不知道要不要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正常情况下,按照此规模,消防行政审批一定是不能少的,按照其规模,餐厅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中的公众聚集场所,住建部门的消防设计备案、消防竣工备案,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安全许可,都应进行申请备案、审批。
当然,也存在一定的地方“土政策”,满大街都是餐饮经营场所,真正经过营业前检查的餐饮行业有几家呢?朋友的朋友可能了解“4·29”辽阳饭店火灾事故,因此经营同类性质的餐饮场所,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会不会受到行政处罚或不能营业等后果,对此有所顾虑。
餐饮场所,这里指的是营业性餐饮场所,就是否需要申报营业期消防安全检查的问题,这里分新建和改建一起来分析一下。
新建项目是否申报
这里所说新建项目,简单用通俗的话来说,建筑或场所第一次用于餐饮场所使用。
1、一般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餐饮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从法理上,应当申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例外情形
当餐饮场所设置或附设在以下建筑、场所,或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不办理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1)不大于300㎡
近年来,随着消防执法改革不断深化,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消防监管模式向“轻审批、重监管”转变。为此,全国大部分省、市专门从规模或容纳人员等方面,专门出台优化营商环境的便民措施,其中,对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下的餐饮场所,明确投入使用、营业前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2)商业服务网点
此类其实包含在“不大于300㎡”场所的范围,根据建规对“商业网点”的定义,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总建筑面积小于300m²的小型餐饮营业场所,属于“商业服务网点 ”的范围,因此可以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
3)农家乐或民宿
根据《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第二、三、五条,位于镇(不包括城关镇)、乡、村庄,已有村民自建房最高4层且面积不超过800㎡,经利用进行改造的餐饮场所,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的范围。
4)企业或单位配套
这点很好理解,企业或单位内部餐厅,属于所在企业或单位的配套服务设施,尽管存在人员消费,如学校食堂,党政机关食堂等,但其本身并未对外经营,尽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但并非是公众聚集场所。当然,这里要区分机场航站楼,客运码头,汽车、列车客运站等候客厅等公共建筑或场所设置或附设的餐饮场所,其营业性和公共性,在消防法条文里面本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改建项目是否申报
这里改建项目,指的是餐饮建筑或场所,扩建或装修等引起的规模或原有状态发生改变。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文件中,相关法律文书式样附件式式样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意见三提及,餐饮场所以下情形发生变化,需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也算是弥补了之前场所名称、经营人员发生变更是否需要重新申报不明的漏洞。
1、场所名称
场所区分的符号或代号,同种性质的场所,名称发生变化,意味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但有认为,仅仅场所名称发生变化,是否持营业执照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即可,因为场所的消防安全属性本身没有发生变化。
2、场所地址
场所地址是场所所在地属性,地址发生改变,意味着场所发生变化,消防安全属性发生切割性变化,应当重新申报毋庸置疑。
3、消防安全责任人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消防安全责任人一般指企业法人或主要股东、受益人,这点与场所名称发生变化一样。场所实际受益人、控制人或责任人发生变化,与消防安全责任有着本质的联系,责任人发生变更,责任主体也发生了变更。但有认为,是否持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重新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即可?就像重点单位调整,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发生变化,需向消防救援机构登记备案。
4、使用性质
使用性质是场所的使用、经营属性,餐饮场所不再做餐饮经营,用作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时,应当需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否则按其他场所依照法规向相关主管部门申报行政审批。
5、其他事项
法规没有具体明确的,但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为利于社会消防安全管理需要,可能会结合当地实际,或消防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强调有些需纳入重新申报事项,可以到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咨询。
回到话题开头,设置在住宅楼一、二层的1000㎡餐饮场所,已超出了商业服务网点的范围。当然,建筑的使用性质也随着变化,是否需要或如何申报消防安全检查,了解消防行政审批的朋友心里都很清楚,也是建议先去行政主管部门咨询,有针对地做好消防安全及其技术措施合法性和安全性的工作,确保场所正常营业同时,更要保障消防安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