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靖安县公安局

联合靖安县烟草专卖局

在靖安县某小区内一辆停放的轿车内

当场查获各类卷烟共计100余条

并现场抓获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单某


2024年9月

靖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发现有人在县城周边及网络上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靖安公安对此高度重视

强化破案攻坚、分析打击

经过连续侦查、抽丝剥茧

锁定嫌疑人单某和涂某


2025年5月2日

在单某运输香烟回县城时

成功将其抓获

经初步认定

该案查获的6个品类香烟

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涉案金额5万余元



经查

单某、涂某多次从西南边境等地

运输伪劣香烟至靖安县进行销售

目前

二人已被靖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 源:靖安公安

编 辑:陈方圆

审 核:占向勤

核 发:陈金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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