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靖安县公安局
联合靖安县烟草专卖局
在靖安县某小区内一辆停放的轿车内
当场查获各类卷烟共计100余条
并现场抓获
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单某
2024年9月
靖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
发现有人在县城周边及网络上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
靖安公安对此高度重视
强化破案攻坚、分析打击
经过连续侦查、抽丝剥茧
锁定嫌疑人单某和涂某
2025年5月2日
在单某运输香烟回县城时
成功将其抓获
经初步认定
该案查获的6个品类香烟
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涉案金额5万余元
经查
单某、涂某多次从西南边境等地
运输伪劣香烟至靖安县进行销售
目前
二人已被靖安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 源:靖安公安
编 辑:陈方圆
审 核:占向勤
核 发:陈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