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平台变身私家花园
美则美矣,邻居却遭了殃
物业介入清理反成被告
到底谁的错?
01.案情简介
家住老街的老黄是一位园艺爱好者,20年来他陆陆续续在自家房屋外公共平台上“攒”出一片花园。从三两株到成片,从花盆到花坛,春夏季节,花香沁人、绿叶繁盛。然而,老黄私人的“空中花园”渐渐成了邻里间议论的焦点,其中意见最大的要数“空中花园”楼下的李阿姨。
公共平台位于三楼,李阿姨的商铺正对着平台下方。一层混凝土之隔,非但没有让她“近水楼台先得月”般共享花香,倒是楼台“进水”数个月。李阿姨说,早在几年前,商铺顶部开始漏水,修了多次也不见好。她怀疑是老黄花坛里的树木根系过度生长破坏了屋顶防水层导致,因此多次要求老黄清理。但老黄觉得自己花坛防水措施做得很好,漏水与他无关,双方就这样僵持不下。直到物业公司多次介入沟通后,老黄的儿子才“松了口”,同意物业人员从老黄家中进入平台开展清理。
本以为此事就此解决,没想到老黄得知后不同意了,他认为物业公司未经他本人同意擅自清理花木,也未按照他儿子的要求保留相应的部分植物,导致大量植物被随意丢弃,造成严重损失,这公然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属于违法行为。而物业公司则表示,清运工作是经过老黄儿子同意后进行的,不存在未经同意私自清运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老黄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万余元。这场因“空中花园”引发的纠纷,至此走向司法程序。
02.裁判说理
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对于小区公共区域的利用应当在合理限度之内,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权益。本案中的平台系公共区域,老黄长期占用该公共平台,大量种植花草苗木,已经超过了合理使用的限度,还引发了邻里纠纷,因此老黄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进行清理。
物业公司在前期多次沟通未果后开展清理工作,系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消除小区安全隐患、保障全体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正当行为,是履行物业管理的必要措施,不构成财产侵权行为。针对双方争议的绿植保留范围问题,鉴于物业公司与两位证人陈述一致,法院采信了物业公司与证人的陈述,即“保留指定绿植,其余由物业公司清理”,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也证明了部分绿植被保留在平台上,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在清运过程中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清运当天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通过老黄的房屋进入公共平台,后又通过该房屋进行清运的事实,因此法院推定物业公司的清运行为必然是得到了老黄或其家属的认可。综合全案证据,法院最终认定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合法合规,依法驳回了老黄要求赔偿3万余元的全部诉讼请求。
03.法官评析
日常生活中,物业管理服务已经成为保障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支撑。小区公共区域是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空间,其整洁程度直接影响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公共区域一旦出现杂物堆积、垃圾滞留等问题,不仅破坏社区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物业公司作为社区管理的主体,依法清理公共区域是其履行管理职责的核心工作,不仅能够有效维护社区环境,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更是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全体业主权益的必要举措。但是,物业公司的清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清理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采取合理必要的方式,避免对业主权益造成不当损害——这正是认定物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标尺。
同时,业主也需履行配合义务,若长期占用公共区域且拒不整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只有物业严守法律底线、业主自觉遵守管理规约,方能实现社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共同构建安全整洁、文明和谐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锡山法院
编辑:黄枫怡
审核:李思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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