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群众便捷购买集采药品,近日,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集采药品“进基层医疗机构、进民营医疗机构、进零售药店”工作方案》。



实施范围

药品品种范围

  在国家和浙江集采落地执行的中选药品中,将中选企业承诺供应的品种确定为《浙江省集采药品“三进”供应清单》,并根据集采落地品种实施动态调整。参加企业按不高于集采中选价格供应药品,并签订《浙江省参加“三进”承诺书(企业版)》。

医药机构范围

  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原则上均应参加,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自愿原则参加。鼓励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设立“医保惠民专柜”。参与名单面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查询。

主要内容

确定参加单位

  以设区市为单位,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可填写《浙江省参加“三进”申请承诺书》,提交至属地医保部门,由各设区市医保部门确定名单。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参加单位名单和采购需求信息,统一推送至相关集采药品中选企业。

  • 基层医疗机构。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集采药品。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其代管或实行统一采购药品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统一采购配送药品。

  • 定点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加“三进”的定点民营医疗机构执行《定点医疗单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有关规定,集采药品售价不得高于中选价格。

  • 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零售药店的集采药品销售价格执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要求,可按一定比例加价销售,鼓励按不高于中选价销售。零售药店在线上平台销售集采药品,线上应与线下价格保持一致,并在线上平台销售的药品名称前标识“集采药品”字样,可能产生的配送费用另行计算。

药品配备要求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在遵循国家药物配备使用和医保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可以从清单中自主遴选药品品种。

  • 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应根据历史使用情况积极参与集中带量采购,应报尽报,应采尽采;

  • 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品种配备数量原则上不少于本院配备药品总品种的30%或其配备品种与清单重合的品种不少于50%,鼓励综合性民营医疗机构、专科性民营医疗机构分别达到100种、20种;

  • 定点零售药店配备集采药品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种,其中连锁零售药店以设区市为单位配齐。

明确协议采购量

  各市医保部门、省药械采购中心为参加“三进”的单位提供招采管理系统平台账号,实现集采中选产品的线上采购、线上结算。

  各参加“三进”的单位在招采管理系统确定配备药品品种及其年度协议采购量,以明确中选企业供应预期。定点零售药店可根据自身需求由连锁药店总部申报采购需求。

统一规划标准

  参加集采药品“三进”的单位要做到“四统一”,即:

  • 统一设置销售专柜(区),提升集采药品辨识度,鼓励连锁药店在店内显眼位置设置“医保惠民专柜”,除集采中选药品外,国谈双通道药品、日均治疗费用在5元以下的、集采同品种且价差在1.5倍以内等质优价宜的产品均可纳入;

  • 统一采用双标签公示药品价格(集采药品中选价格、销售价格),确保价格信息公开透明;

  • 统一进行销售价格承诺,切实减轻群众购药负担;

  • 统一公布医保部门咨询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方案》明确各方责任,督促供应保障,强化药品管理,完善激励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能保障稳定供应、超中选价格供应的,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及时约谈中选企业或其选定的配送企业。

  “三进”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部门规定,供应的集采药品应符合相应贮存条件和质量管理要求,不得违规向集采药品供应企业收取上架费、返点等。集采药品须在进销存系统中做好标记,严禁倒卖、串换、分销、跨省销售集采药品,严禁强行搭售或捆绑销售其他商品。

  对设置医保惠民专柜的定点零售药店优先纳入即时结算范围,将月核算拨付时限由现行的对账申报截止次日起30个工作日缩短至20个工作日。



  《工作方案》还提到,各设区市医保部门重点就“四统一”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标准执行不规范、群众投诉或检查发现超出承诺加价率销售药品、串货倒卖集采药品、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采取提醒、告诫、约谈、暂停或取消参与集采“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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