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房屋征收补偿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不得侵害被征收人的利益,免发生社会问题。

  网友咨询:

  房屋买卖未过户的,拆迁补偿归谁?

  牛聪敏律师解答:

  (一)房屋买卖合同中,或者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于补偿款分配的约定,在不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一般都是有约定从约定。

  (二)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房屋未办理转让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原所有权人,应当由原所有权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此情况下,买房人可选择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可选择主张拆迁补偿款。



  牛聪敏律师补充: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的约定的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牛聪敏律师

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秉承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法律服务理念,工作作风严谨。长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领域,承办多起大型疑难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及劳动争议案件,同时担任数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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