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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民警用力踹开一小区房门,屋内一对狗男女惊慌失措”我把这个题目键入搜索,只有一条消息,发生在湖北十堰的一个派出所,时间是2018年。

我想说的是,对我这个年龄的人来说,这样的标题几乎曾经是标配。

那为什么越来越少了呢?

因为不人性,不符合执法的规范,更因为有血泪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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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日,当时身为本溪某派出所巡长的董某带领“线人”王某,在没有经过领导批准、身着便装、未携带工作证件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进入本溪市平山区一歌厅准备抓嫖娼卖淫现行。

他们没有表明身份就将歌厅门外一个小房间的房门踹开并进入,导致正在房间里休息的歌厅业主的女儿小玲(化名,20岁)受惊吓而住院治疗。

事发后,董某和派出所领导一起把小玲送到了医院,并拿出了6000元钱。

经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鉴定:小玲为急性应激障碍,其发病与2004年9月1日被惊吓心理创伤为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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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抓嫖娼卖淫现行,就把一个20岁的姑娘吓疯了,这就是“深夜,民警用力踹开一小区房门,屋内一对狗男女惊慌失措”带来的后果。

2004年11月22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董某在法庭上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提出了4点异议:事发时间不对;并非没有经过领导批准;并非踹门进入;希望重新进行医学鉴定。

董某辩解说:因为工作证要换新的,他没有证件。当晚11时20分许,王某已经把门撞开,而他并没有进入小屋,只是看到被害人小玲好像躺在床上看书。事发后值班人员和他约定对外要一致讲述是去抓买卖毒品的,不能说是抓卖淫嫖娼现行。

因为“线人”王某外逃,法庭没有当场宣判。

2005年2月1日,外逃的王某终于被抓获。

王某供述了跟董某到歌厅的经过,表示不知道董某是否接到了当晚派出所值班人员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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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0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审判机关认为:董某、王某属于共同犯罪,董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应从重处罚。法庭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并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玲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123374元,扣除已给付的6000元,还需赔偿117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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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一个立功心切的民警“深夜,民警用力踹开一小区房门”,可惜,没有发现“屋内一对狗男女惊慌失措”,倒是让一个正在看书的良家少女被惊吓心理创伤,于是,从一个原本立功受赏的民警变成了非法搜查罪。

20年过去,我们已经很少发现“深夜,民警用力踹开一小区房门”,这就是法治的进步,当然也是血泪教训换来的点滴进步。

2025年5月6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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