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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泰市新引进青年人才

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新泰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市经济开发区,各有关企业:

按照《〈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服务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配套细则》(泰委人组办发〔2022〕3号)(泰安人才新政)、《关于实施“青云人才计划”助推新时代现代化强市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2021﹞16号)及《关于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新办发﹝2022﹞16号)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7月-2025年4月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及标准

(一)申请对象

2022年5月1日以来,首次在新泰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并在新泰市域内首次购买商住房的4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国内院校毕业生应同时具有学历、学位证书,国外院校毕业生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

(二)具体标准

博士、硕士毕业生分别按照总购房款的20%、15%的标准给予购房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30万元、15万元,对补助金额达不到“泰安人才新政”标准的,分别按照“泰安人才新政”标准执行。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专科生分别发放5万元、2万元一次性购房补助。

技师学院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照全日制本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毕业时已取得高级工、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技工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参照全日制专科生标准发放购房补助。

(三)相关规定

1.申请人在我市就业,是指申请对象与我市企业(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纳税关系隶属新泰市,含中央、省属驻新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企业工作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在我市创业人员,应有创业实体(含个体工商户)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购房补助以申请购房补助时的学历为准,购房补助发放后学历发生变化(提高)的人员,不再补发。

3.申请人员提交购房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2022年5月1日以后在新泰市行政辖区内新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并符合泰安市现行购买商品住房有关政策。其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须完成预告登记并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完成转移登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未婚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需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5.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仅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须为申请人单独所有或夫妻共有。

6.申请人申请时已婚且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同时申请补助,所购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仅为夫妻共有。

7.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8.购房补助,同一人员仅限申领一次。

二、申请材料

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在国外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2024年7月-2025年4月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表》。

三、办理程序及时间

1.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提出申请,填报《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本人符合条件的仅提供本人相关材料,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需提供双方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不动产权证书。用人单位汇总后报新泰市人社局(劳动大厦一搂东侧高层次人才服务专窗)。个人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或提交资料的,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资格。

申报时间:2025年5月6日— 2025年5月26日

2.审核。新泰市人社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并对社保、学历等情况进行审核,报泰安市级人社部门汇总。

审核上报时间:2025年5月27日— 2025年6月16日

3.协同审查。泰安市级人社部门将汇总的人才申请表及相关信息转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协同审查。市县两级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在泰安房产信息真实性、唯一性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购房为在泰安市内首次购房,审查结束后,将所有人选房产信息情况反馈泰安市级人社部门。泰安市级人社部门根据反馈情况,进行二次核对,形成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

4.公示。人社部门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发放补助人员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人社部门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将补助发放人才名单反馈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名单对享受购房补助的房屋,办理“三年内不得出售”的限制。

6.资金拨付。财政部门根据公布文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人社部门,人社部门直接将补助拨付至享受补助的人才所在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人才账户。

四、权利限制

符合申请条件且已收到购房补助的申请人,原则上自购房补助收到之日起,3年内不得出售、撤销享受补助的新购住房。确需出售享受补助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在房产交易前(办理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网签登记前),享受购房补助人员填写《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见附件2),并将所享受的购房补助资金原额返还人社部门账户,同时提供资金转账证明及申请表。

2.人社部门确认资金返还后,将人员信息反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相关人员解除房产交易限制。退回资金根据本级财政部门要求按程序予以退回或作为下一轮购房补助重新发放。

3.人社部门将人员信息反馈市级人社部门,市级人社部门同步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依据反馈信息解除限制,根据申请人需求办理转移登记。

五、咨询电话

新泰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科

联系电话:0538-7215796 0538-7223451

附件:1. 2024年7月-2025年4月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首次购房补助申请表.doc

2. 购房补助退回申请表.doc

3. 2024年7月-2025年4月泰安市新引进青年人才购房补助汇总表.doc

新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30日

来源:新泰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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